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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不应当是被征收人受偿的唯一选择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4-10-14 浏览: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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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嘉恒

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联系方式:1933089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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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一直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无论是住房需求量大还是商品房过剩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继广州之后,2024年8月23日上海首张房票落地金山,不仅仅是上海,全国各地已经有五十余座城市推出了房票安置政策,所以房票到底是什么?用来做什么?对于老百姓而言到底是利是弊?





一、上世纪的“票”为何又出现在今天?


提起“票”大家都不陌生,尤其是对于在上个世纪生活过的七零后、八零后来说,粮票、油票等等更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但是作为上个世纪的产物,这些票早已销声匿迹,为何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房票”又再次风靡中国?

房票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用于购买指定房源的一种权益凭证。房票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居民住房需求而推出的政策措施。如今房票从“问世”,到“隐退”,再到“重出江湖”,曾流行于棚改高峰期的房票重回大众视野。

笔者认为房票安置政策再次“重出江湖”的原因应当归结于经济的低迷和人们对商品房购买力的降低,导致商品房过剩,换句话讲,对于政府而言房票安置政策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乃至于全国经济。

在房票安置政策出台之前,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征收方通过货币补偿或者回迁房安置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实际上在过去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时,这两种方式足以满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需求。给钱?房地产大亨富得流油,完全有能力支付征收款,给房?房价几乎天天在涨,被征收人乐意买账,于是乎给钱还是给房不是征收的阻碍。但是在近年经济低迷的背景下,房价下跌、经济低迷,给钱?房地产“负翁”未必拿的出来,给房?房价跌得几乎腰斩,被征收方不会买账。

在这样的背景下,房票成为缓和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矛盾的极佳的工具,对于开发商而言,房票会释放出巨大的购房需求,对新房库存去化会有一定的带动作用,减少拆迁安置费用,更快地回笼资金,节约资金利息成本等。对于政府而言,可以降低回迁用地安置需求,实现集约节约用地,缩短城中村改造周期,提升城中村改造效率。

在这样的角度看可谓是一举两得,但是房票安置政策真的能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吗?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有待商榷。



二、房票安置政策存在风险


房票漫天飞舞,可惜房子还是那些房子,钱包已不是当日的钱包了!



(一)房票安置政策的风险分析


第一,政策变动风险。房票安置政策可能随着政府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政策变动可能给房票持有人带来不确定性风险。纵观我国众多发布房票安置政策的城市,多数相关通知中都对房票限制了使用时间,而且越早使用房票可以享受到的优惠力度越大。但是从被征收人的角度看,越早使用房票就越早丧失主动权,就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政府政策尚不稳定。

第二,市场波动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也是房票持有人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风险。房价的涨跌直接影响到房票的价值,若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导致房票持有人无法按预期价值进行交易或兑换。

第三,法律合规风险。在房票的使用和转让过程中,持有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房票失效或持有人面临法律处罚,进而造成经济损失。目前,很多城市对房票的使用和转让设置了严格的标准,并且实行实名制,违法转让的行为不仅会导致房票无效,还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

可见房票持有人需充分了解并评估上述风险,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二)被征收人只能接受房票作为拆迁补偿方式?


2024年04月21日,《金溪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房票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第二条规定,房票结算凭证安置是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征收补偿款,以房票结算凭证(以下简称“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由被征收人或受让人使用房票(房票转让次数不受限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开发企业楼盘自行购买商品住房及非住宅用房的安置方式。房票是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或受让人一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时抵付购房款的资金凭证,房票不可用于抵扣二手房交易房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可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政策支持,未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不享受该政策。

从该办法的字面意义上看,选择货币补偿自动转化为房票补偿?被征收人无法获取切实的货币补偿?

据了解,郑州出台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实施办法规定:“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

可见各地政府出台的房票安置政策并不相同,也有地方政府给予了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比如黄埔镇龙村西片区最新政策明确房票安置仅作为旧改安置的另一补充形式,村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也就是说是非强迫性,属于自愿性质。

但是限制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强制被征收人接受房票作为补偿的行为合法吗?




(三)被征收人应当有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根据前文所述,一方面房票对于被征收人而言略显鸡肋,最起码不是对所有被征收人而言是最好的选择,另一方面选择房票补偿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却强迫被征收人接受房票作为唯一补偿方式。

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时,享有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如果被征收人倾向于货币补偿,那么征收人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给出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确保被征收人在征收后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补偿金额的不合理而受到影响,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被征收人应当可以选择异地安置、回迁安置或其他形式的置换。无论是哪种形式,征收方都必须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和长期生计得到充分的保障。这意味着置换的房屋价值应当与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相当,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应当考虑到被征收人的生活便利性和其他相关因素,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会因为产权置换而降低。

此外,被征收人还应当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以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的实际需求。这种灵活的补偿方式选择权,使得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偏好,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定。

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拥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尽管房票安置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不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限定或强迫被征收人接受特定的补偿方式,尤其是考虑到房票安置政策可能给被征收人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征收方应当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确保他们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公平的待遇。



三、结语  



房票作为新时代住房解决方案的钥匙,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任何制度都有其两面性,房票制度也不例外。

一方面,房票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分配住房资源,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投机行为,稳定房价,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推动经济的繁荣。

另一方面,房票的分配和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监管和调控。如果监管不力,可能会导致房票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因此,政府需要在制定和执行房票制度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房票作为新时代住房解决方案的钥匙,结合时代和市场背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有利有弊,政府应当在不断完善和优化房票制度的过程中,充分权衡利弊,确保制度能够真正惠及广大民众,确保被征收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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