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姣娣 金州所专职律师,长沙市律师协会第六届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助理,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现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大中型国企、民企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微信)15574326700。
相关资料显示,萝卜快跑是由百度Apollo推出的全新升级的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平台。萝卜快跑自2021年8月18日发布以来,迅速推进了自动驾驶技术的商业化和常态化运营。该平台不仅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长沙、阳泉等城市开放载人出行服务,还在北京、重庆、武汉、阳泉等城市开启商业化运营。萝卜快跑的服务规模在不断壮大,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商之一。
然而,由于保守的驾驶策略,这些无人车在武汉繁忙的交通中显得过于谨慎,常常急刹、急停,导致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在早晚高峰时段,这些问题更加突出。不少市民因此对萝卜快跑提出投诉,认为其增加了交通压力,甚至直呼其为“苕萝卜”(武汉方言意为笨萝卜)。
“苕萝卜”这阵子给法律人挖了不少的坑。
坑一:无证也能跑?
近期武汉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电话采访中回应:萝卜快跑目前属于测试阶段,车辆尚未被定性为营运车辆。换句话说,“苕萝卜”在尚未取得营运证的情况下便开始收费载客,实在是勇气可嘉但法律意识欠费。现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必须取得相应许可,否则就属于非法营运。尽管它辩解说自己还在“试营业”,但法律可不管你是不是在“试飞”,只要你收费载客,那就是实打实的商业活动,就得乖乖持证上岗。这就好比在足球场上,裁判可不管你是不是新手,哨声一响,规则对谁都一样。这不仅关乎执法的公平,还关乎到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毕竟,科技的翅膀再强,也不能飞离法律的引力场。所以,萝卜啊萝卜,你这“无证”的身份,可得赶紧解决。
坑二:遵守交通法规?
有观点认为,尽管“苕萝卜”在武汉的驾驶风格过于谨慎,频繁急刹、急停,造成交通拥堵,但这种谨慎的行车模式也确保了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完全在按照交通法规的限速要求行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礼让行人。
真的是这样吗?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包括全面遵守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而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很遗憾,我们从这段时间萝卜快跑的运营情况中看到,苕萝卜实在是看不懂更听不懂交警叔叔的指挥,“苕萝卜”不可否认是个好学生,但又有点过于“书呆子”了,只认死理,不看脸色,甚至几度出现了“越指挥越不动”的情况,最终导致行政管理不得不仰仗萝卜客服的尴尬场景,这显然是滑天下之大稽!
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使应是直接的、无障碍的。回顾2018年滴滴顺风车事件,面对乘客紧急报警,警方因缺乏直接、即时获取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的渠道,不得不通过滴滴公司后台进行查询,这一过程不仅延误了宝贵的救援时间,也暴露出企业运营与公共安全管理之间存在的严重脱节。这一事件直接导致滴滴顺风车业务被紧急叫停并进行全面整改。如果萝卜快跑平台未能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有效的监管合作机制,导致行政管理职能在关键时刻受阻,那么它也可能面临类似滴滴顺风车的严厉监管措施。
坑三:无人驾驶真无人?
“苕萝卜”你是不是真以为自己能“独闯江湖”?NO NO NO!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66号)第六条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安全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区域运营时可使用远程安全员,远程安全员人车比不得低于 1:3……目前从公开渠道尚无法查证“苕萝卜”经武汉市政府批准可以适用远程安全员的指定区域是哪些,但从立法本意上看,并不是所有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在所有区域都不配备随车安全员。按照常理理解,越是复杂的路况、区域和时段,越应该配备随车安全员。
所以萝卜们别忘了,安全员是你的守护神,无论是随车安全员还是远程监控,都不能缺位,少了他们,你这自动驾驶的旅程可就少了份安全保障,也少了份法律的庇护哟。
坑四:交通事故萝卜无责?
百度Apollo表示“苕萝卜”身上的摄像头360度无死角,显然,在交通事故面前,“苕萝卜”认为自己能做到一身清白可全身而退。
但无过错也担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我们相信“苕萝卜”肯定会严格执行研发团队植入的交通法规,且周身360°无死角的摄像也保证了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有据可依,但是,无过错不等于无责任。一旦萝卜们与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无过错,在保险理赔不足以覆盖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这就好比踢球时,即便对方球员自己摔倒,你也得象征性地伸手扶一把,展现体育精神。
坑五:涉嫌低价竞争?
有观点认为:萝卜快跑目前并不涉及低价竞争行为。根据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解释,萝卜快跑的定价属于市场调节价,未纳入政府定价范畴,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和经信局均指出,萝卜快跑仍处于技术测试阶段,尚未被正式认定为营运车辆,其定价策略属于企业自主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2019年修改)在2017年修改时,已经删除了第11条关于“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价格法》(现行1998年生效)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因为市场占有率较小,尚不足以判定“苕萝卜”是否构成低价倾销,但随着市场投入规模扩大,势必需要展开对自动驾驶出租车的定价调查。
结语
萝卜快跑作为自动驾驶领域的先行者,其在法律与社会层面的探索,无疑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素材。从“苕萝卜”所遇到的系列“坑洼”中,我们可以深刻理解到科技与法律相互作用、相互塑造的过程。在自动驾驶技术逐渐成熟的今天,法律界必须更加敏锐地识别并填补这些“坑”,确保科技发展与法治建设同步前行。
法律的适应性与前瞻性
在自动驾驶技术的测试与初期推广阶段,法律应当展现出足够的适应性和前瞻性,为新兴技术的合法测试与应用铺平道路。这意味着法律不仅要及时修订,为自动驾驶车辆设定明确的测试与运营标准,还要预见到可能的社会影响,提前布局相关法律框架,如数据隐私保护、交通事故责任界定、保险制度调整等,确保技术革新在法律的轨道上平稳行驶。
平衡科技与社会利益
科技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自动驾驶技术的广泛应用可能对传统运输行业造成冲击。法律在此时的角色是调和者,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如设立过渡期、提供职业培训转换、实施经济补偿措施等,确保技术进步不会导致大规模的社会动荡,而是转化为增进整体社会福祉的正面力量。
维护市场公平与反垄断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成熟,可能出现市场主导地位的集中,法律需警惕并预防科技垄断的形成。通过反垄断法规的严格执行,确保技术领域的竞争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和市场多样性,使技术发展成果能够广泛共享,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
人文关怀与科技发展
科技发展应遵循人本主义原则,法律应始终保障其服务于人而非凌驾于人。技术工具需定位为人民生活的辅助者,旨在提升大众福祉,减轻社会痛楚。法律规则应明确体现这一宗旨,确保科技创新始终遵循“以人为本,以人为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总之,萝卜快跑的“坑洼”之旅,映射出的是科技与法律、创新与规则之间的动态博弈。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应当既不阻碍创新的步伐,也不放任技术无序发展,而是通过不断地自我更新和完善,为科技进步铺展一条既安全又高效的法律路径,让科技之光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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