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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与视同缴费年限的联系与区别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3-12-08 浏览:2932

一、工龄及相关的概念

“工龄”,顾名思义可以理解成工作时间总和。根据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195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根据1953年1月国家劳动部公布、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8条明确“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而“本企业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实施细则》第39条同时明确,“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1958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已失效,相关内容被197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所取代)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系指职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因此,“连续工龄”取代了《实施细则》中“本企业工龄”的提法。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参加工作时间是工龄的起始点,工龄是参加工作的总体时间。虽然这个参加工作的“起始点”看似简单,但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多种多样,其中不乏疑难问题。比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时代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录用的“临时工”,其真实参加工作的起始点,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起点就成为了问题,为此还爆发了许多的行政争议。

国家和湖南省对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招收的劳动者工龄有明确规定。原国家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湖南省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在本单位被录用为固定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83〕湘劳福第040号)规定“对临时工在本单位被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算起。”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临时工”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临时工,而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有“用工指标”的临时工。一句话,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就招录进单位的,就没有“用工指标”,没有用工指标就不是政策法律意义上的“临时工”。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的职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是不能为其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他们达到退休年龄后其临时工阶段的“一般工龄”也不能计算为“认定工龄”,该时间段也不能享有“视同缴费年限”所对应的退休待遇。

上述特殊群体的“临时工”身份时间起点不难确定,一般有相关的《临时工协议》《工作证》《工资发放证明》等可以佐证,而其“临时工”身份,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录为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或被提拔为干部的人事任免文件等等,如无任何资料佐证的,可以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即1995年1月1日之前的身份认定为“临时工”,《劳动法》实施之后则不宜再做区分。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如邮电系统从1993年1月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根据湖南省体改委《关于对省邮电企业劳动、人事制度进行改革的批复》(湘体改字〔1992〕133号、湘邮〔1992〕局字第795号文件)规定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制度”,如该劳动者在1993年7月1日之前入职的,应属于邮电系统的“老人”,仍应按照前述普通的计划外“临时工”进行身份识别、管理,最迟可在《劳动法》实施后删除其“临时工”标签;而在1993年7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计划外“临时工”,因湖南省体改委文件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用工形式”,因此其虽然自始为“临时工”,但也应当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享受邮电职工的一切待遇”。此类劳动者“临时工”身份无需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也不再需要“用工指标”,招录环节虽符合国家规定,工作年限也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因其未被转录为国有企业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此其临时工的工作年限仍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就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经过了两个阶段:

一是建立退休费统筹养老保险制度阶段。在此阶段,全民所有制干部及固定工(制度实施前招收的工人)均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发放退休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及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待遇。计划经济时代,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单位及职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退休后由人民保险公司发放退休待遇。无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计发。

二是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阶段。国家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统帐结合制度”)后,在此之前职工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停止执行。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等,单位及职工本人应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改按以缴费年限作为依据之一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6月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规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通俗一点讲,在国家建立统一的统帐结合制度之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招(录)收的正式职工,人社部门确认的“认定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职工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等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开始时间,必须有职工档案为佐证,如果档案丢失,或者证明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不全,就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同时,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视同缴费年限”,依据国家政策,主要限于以下几类人员:

1、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或“正式工”。固定工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认定为“连续工龄”,也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需要经人事部门的审批录用,企业单位的“固定工”需要是在册职工,有劳动部门审批的招工表。同时,企业单位仅限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包括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单位。

2、“劳动合同制工人”。系特指从1986年7月“国发〔1986〕77号”文件下发后,我国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四项制度”改革,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简称“劳动合同制工人”,而非企业自主招收的员工或《劳动法》实施后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根据“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如果企业和个人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3、经审批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此文件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规定,包含三方面含义:一是计划经济时期,计划内临时工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二是临时工按照政策规定计算为本企业(单位)的连续工龄,其中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做临时工的时间,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从1986年10月1日起,我省劳动合同职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也就说1986年9月底前按照政策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做临时工时间,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后至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其临时工期间及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三是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其临时工期间及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须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仍以邮电系统为例,邮电系统实行行业统筹养老保险期间应按照国家政策缴纳退休费统筹养老保险费。行业统筹1998年1月移交地方管理、建立个人账户前,不论是属于原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还是直接招录为各种身份的员工,一律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者缴费年限。

4、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参公人员)。按照国务院2015年1月14日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革之前参加工作的公务员,不论后续在岗还是辞职,其参加工作后到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时间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计算为缴费年限。

5、“文革”期间“上山下乡”的城市知识青年,后来被招收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是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上山下乡”期间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6、参军入伍后退出现役的复退军人。《军人保险法》于2012年7月1日实行,在此之前参军并退出现役的军人,他们在部队服役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总结归纳

“工龄”、“一般工龄”、“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由于国家劳动人事政策的延续性、严肃性,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工龄不一定与劳动者的一般工龄、工作年限一致,只有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认定的“连续工龄”,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才能享受社会保险退休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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