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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法律边界与责任探究——以油罐混装事件为例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4-08-13 浏览: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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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姣娣

金州所专职律师,长沙市律师协会第六届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助理,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现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大中型国企、民企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微信):15574326700。

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任何潜在的威胁都可能触动社会的敏感神经。近期,一起涉及油罐混装食用油与化工产品的事件,再次将食品安全监管置于聚光灯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据报道,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体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截至作者发文当日,案涉混装食用油仍然去处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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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针对“检测不出有毒物质即视为食用油合格”及“粮油运输规范的强制性”两大论点进行深度剖析,以期为公众提供一个清晰的法律视角。

检测不出有毒物质≠食用油必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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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首先,对于“如果检测不出有毒物质,就不能说食用油不合格”的论断,需要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出发进行考量。《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不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一定义涵盖了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整个生产、加工、运输、销售链条,确保食品在每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

在实际案例中,即使食用油中未直接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但若其在运输过程中使用了未经适当清洗的化工液体罐车,这一行为本身已违反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标准不仅仅局限在化学成分的检测,还涉及生产环境的卫生、运输工具的清洁、交叉污染的预防等多个方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详细规定了植物油的原料、感官、理化、微生物等多方面的质量要求,任何一项不达标都可能使产品被判为不合格。

进一步说,食品运输环节的污染风险不容忽视。例如,未彻底清洗的罐车可能遗留化学残留、微生物、灰尘等,这些虽不一定在短期内表现为有害物质,却可能潜移默化地影响食品的品质,甚至长期积累对健康造成慢性伤害。因此,仅凭单一的有毒物质检测结果来判定食品是否合格,无疑是一种过于狭隘的理解,忽略了食品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综合性。

粮油运输规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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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关于“粮油运输规范是否为强制性条款”的讨论,需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入手。《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虽被列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这意味着其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运输环节可以随意行事。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基石,其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对食品的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提出了具体的安全与卫生要求,强调了容器、工器具和设备的安全性、清洁性,明确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储存运输。这表明,尽管特定的粮油运输规范可能是推荐性的,但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强制性标准已为所有食品运输设定了最低的安全门槛,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同样会面临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即使食用油在特定检测项目中未发现有害物质,但只要其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了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如使用不当的运输工具导致交叉污染风险,就足以认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尽管某些运输规范可能为推荐性,但整体食品安全法律框架的强制性规定依然要求食品生产及运输企业严格遵守,确保食品在每一步骤都安全可靠。

因此,对于涉事企业而言,除了应对已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所有操作流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此倒逼企业自觉遵守食品安全规范,共同维护食品安全这一民生大计。

总之,食品安全是关乎公众健康与社会稳定的基石,任何环节的疏漏都不容小觑。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与行业的自律提升,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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