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脉络】
近日,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引发热议。
据央视网,吉林省一村民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目前该村民决定继续申诉。

截至发稿,红星网等多家主流媒体都对本案进行了报道,罗翔也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评析,涉案的村民究竟是修桥补路的大善人,还是车匪路霸,网络上各种声音吵得沸沸扬扬。
【律师解读】
1、村民自筹资金搭桥为什么会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个人不得随意修桥建桥。这主要是出于行政管理的必要,防止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甚至利用土地进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也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总之,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拦路、设卡、修桥,都是一个性质,违反了现行行政法律规定,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报道,本案行为人曾经被水利部门罚了三次都没彻底拆除,次次罚,一罚就拆,罚完又建。乍一听,确实像以前被城管追着罚的摆摊卖货,打的是游击战,一味靠罚没法完全“消杀”。
寻衅滋事罪,《刑法》规定的行为方式有随意殴打他人,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还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01
首先,关于私自收费的问题,是强买强卖还是自愿很关键。
对于收费,行为人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
本案中,如果真是自愿交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寻衅动机,不是要“耍流氓”,客观上,修桥铺路,是为了满足群众需求,属于“有益行为”,显然不能界定为犯罪。
反转的是,有网友爆料,事情没有那么简单,行为人建起桥来之后就把本来车辆可以通行的浅水区给挖深了,以便于垄断收费,每个月营业额其实不少。还有爆料其曾经被举报到扫黑办,被备受其“害”的村民多次信访反映。

由于事件发酵迅速,尚没有全面的报道,不能盖棺定论,如果是强买强卖,其中是不是有超越行政违法程度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则另当别论了。
02
其次,关于“屡教不改”的问题,在行政监管没有立竿见影的情况下,转向刑法,亦不合理。
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不宜再动用刑罚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本案的背景或许有扫黑除恶的色彩,但当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应当以人为本,否则争议不断,百害而无一利。
3、时事评析
这件事情留给我们的思考不仅仅是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本质上还是社会治理问题。已经有网友把这件事情类比《愚公移山》,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如果要改写这个现代寓言,行政上要求其补办手续或对其进行轻微处罚后,规划架一座造价合理安全可靠的新桥,再行拆除,本也可以成为一段佳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