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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内地和香港地区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的16个问题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4-03-12 浏览: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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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宪报刊登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1]。并宣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45章,以下简称《条例》)及《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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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法释〔2024〕2号,以下简称《安排》),2019年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上述司法文件的出台旨在为更有效处理涉及内地与香港特区的民商事法律纠纷,以避免就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别提出诉讼的诉累,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下面,笔者就《安排》和《条例》中内地和香港地区相互执行民商事案件相关程序和问题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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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被认可和执行的生效判决


《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安排》所称“生效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以及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排除认可和执行的生效判决


(一)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二)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三)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四)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

(五)破产(清盘)案件;

(六)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八)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类型上,除了上述八类案件外,《安排》和《条例》几乎将所有“民商事生效判决”都纳入到了适用范围内,并且进一步拓展到“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从侧面对民商事案件类型作了部分限制,要求适用的“民商事案件”必须在两地均属于民商性质。


三、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管辖法院


(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

(五)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五、申请书应记载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

(三)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


六、不予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情形


(一)原审法院对有关诉讼的管辖不符合本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依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

(三)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四)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原审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五)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

(六)被请求方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的,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在原审法院进行的诉讼违反了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的,被请求方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不予认可和执行。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仅因判决的先决问题不属于本安排适用范围,而拒绝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对于原审法院就知识产权有效性、是否成立或者存在作出的判项,不予认可和执行,但基于该判项作出的有关责任承担的判项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应当认可和执行。


七、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不包括税收、罚款。

前款所称“诉讼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讼费评定证明书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费用。


八、内地和香港法院分别执行的情况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判决的情况。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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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认可和执行判决与诉讼程序冲突的处理


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

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判决未获得或者未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十、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保全措施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被请求方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十一、《安排》生效后的“书面管辖协议”适用


《安排》规定自2024年1月29日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原安排》)同时废止。在本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签署《原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的,仍适用《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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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判决程序[3]


《条例》(第645章)规定,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登记

申请人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支持申请的誓章或誓词以及附有其他文件,包括:

内地判决的经盖章文本;及由给予相关判决的内地法院所发出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民商事判决并在内地生效。

(二)登记令

如法庭信纳申请符合登记的规定,法庭可作出登记令,命令登记该判决或该判决的任何部分。

申请人须将登记通知书送达所有可能是答辩人的各方(即该内地判决可针对强制执行的各方)。通知书须列明的事项,包括有关登记令的所有详情,及可申请将登记作废的限期。

(三)寻求作废申请(如答辩人提出相关申请)

登记通知书送达后14天内(除非法庭另有指明时限),答辩人可申请将登记作废。

作废理由的例子包括:

申请并不符合登记的规定(例如判决须在内地生效);

该内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该内地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及该内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并不符合司法管辖权的规定。

(四)承认及强制执行

在作废申请限期届满后,或者如有作废申请而有关申请已遭驳回,该内地判决可获登记。

已登记的内地判决可在香港强制执行,犹如该判决是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登记当日原先作出的一样。


十三、向香港法院申请判决证明书程序[4]


(一)向相关香港法院申请

一般而言,申请人应以誓章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的司法常务官提交申请。以下情况除外:

如判决由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申请须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如判决由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作出,申请则须送交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

(二)相关香港法院发出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相关香港法院在向申请人发出有关判决的经核证文本时,亦须发出一份证明书证明该香港判决是民商事判决,并在香港生效。

(三)向内地法院申请(如有意如此)

申请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在内地根据内地法律承认及强制执行香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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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程序[5]


(一)取得香港法院发出的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二)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申请书、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身份证明材料等。

(三)受理法院依法组织听证或其他程序,并依据《安排》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是否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的裁定。

(四)若受理法院作出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的裁定,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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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内地法院判决是否“自动适用于香港”,能否直接强制冻结“当事人”的香港资产[6]


《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因为内地判决的胜方必须首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以及证明书,连同《条例》订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登记有关判决。

而提出申请后,香港法院必须信纳该判决符合《条例》的要求,例如该判决是真确及在内地已经生效,才可发出登记令。

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让对方有机会考虑是否要按《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为保障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亦清晰和具体地订明了作废登记的理由,包括当事人在内地未被传召出庭或未获得合理机会抗辩、该内地判决是以欺诈手段获得,或者当事人早在内地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经在香港就同一诉讼因由展开法律程序等。

如果登记令没有被作废,当事人才可以以内地法院判决为基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相关的内地判决。


十六、内地和香港地区是否会根据《安排》“共享司法信息”[7]


《安排》只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而申请人必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决书副本和证明书,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这个申请执行判决的机制绝非由两地司法机关交换资讯,因此并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而且,当事人须要就跨境执行自行提交申请文件,在香港并非新鲜事,香港不同现行条例以及普通法下的机制,均有类似安排。

再者,《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上述的登记作废理由,与国际通行的规定相符,包括例如二○一九年《海牙判决公约》等。

[1]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报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第27卷第45https://www.gld.gov.hk/egazette/tc_chi/search_gazette/search.phpYears%5B%5D=2023&Date=&nt=&Title=&type=ls&submit=搜尋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法释〔2024〕2号)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4082.html

[3] 参见香港律政司官网《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下的各项申请https://www.doj.gov.hk/cap645/sc/applications_under_the_ordinance/index.html

[4]  参见香港律政司官网《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下的各项申请https://www.doj.gov.hk/cap645/sc/applications_under_the_ordinance/index.html

[5]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程序未出台更为详尽的司法解释,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结合内地法院执行实践进行的程序梳理,不代表官方观点。

[6]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官网 2023年12月18日,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香港与内地相互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机制的最新发展开场发言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speeches/20231218_sj1.html

[7] 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官网 2023年12月18日,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香港与内地相互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机制的最新发展开场发言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speeches/20231218_sj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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