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敏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曾为荣盛地产、苏宁易购、OPPO、尼依格罗酒店、金茂梅溪湖豪华精选酒店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钟志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民商事法律诉讼,专注于建筑房地产法律、劳动法律、物业服务法律、合同法律及侵权法律等领域的法律研究及实务。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十条”),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新冠肺炎疫情社会面的管控;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建委发布公告称,根据现阶段毒株变异情况,将“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自2023年1月8日起不再实施“乙类甲管”的防控措施。自此,“新冠”即将实施其应有的管制等级,除社会面防控措施变化外,管制等级变化也对劳资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下进行简要对比分析。
一、各阶段的工资发放规定
1. “乙类甲管”阶段 时间:自新冠疫情爆发至2023年1月7日 工资发放标准:按正常标准发放 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 2. “乙类乙管”阶段 时间:2023年1月8日起 工资发放标准: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病假标准支付工资。病假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有更高规定的,适用更高规定。 注意: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将予以支持。 依据: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二、用人单位能否与受新冠影响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同?
1. “乙类甲管”阶段 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 2. “乙类乙管”阶段 如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症状较轻,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不受解除保护的限制;如劳动者感染严重,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此时起算劳动者医疗期,医疗期内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三、劳动者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病毒的属于工伤吗?
1. “乙类甲管”阶段 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应分情况讨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感染的,应认定工伤;普通岗位一般不予认定工伤。 依据: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2. “乙类乙管”阶段 新冠纳入普通疾病范畴。除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否则一般不予认定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四、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居家康复期间能否抵扣假期? 1. “乙类甲管”阶段 如具备居家办公的条件,且劳动者能够居家办公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能抵扣假期。如不具备相关条件,可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进行抵扣。 依据:人社部及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 2. “乙类乙管”阶段 如劳动者感染症状较轻,无需休假也不影响正常劳动的,可正常工作,不再强制居家;如因感染新冠严重,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视为病假,开始计算劳动者医疗期。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五、感染新冠病毒的劳动者感染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是否予以延长? 1. “乙类甲管”阶段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 2. “乙类乙管”阶段 实施乙类管理后,劳动者感染新冠,但症状较轻,可正常提供工作的,《劳动合同》到期将不予延长;如劳动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因此时起算医疗期,故《劳动合同》需顺延至该疾病医疗期届满。 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