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金州动态

金州湘潭所《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之三 ——人格权、性骚扰与优先购买权

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2 浏览:1019

7月19日,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全体律师的第三次《民法典》学习。

 

金州
 

本次学习的主讲人之一是潘柳律师,她讲解的内容为:人格权与性骚扰。

 

本次《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国家立法以人为本,强调保护公民人权的立法倾向。《民法典》还特别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加大了对自然人隐私权保护的力度。潘柳律师从《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九大亮点,结合现实案例,以新法条文带入案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金州

另一位是金州(湘潭)所特邀主讲人——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唐汝婷律师,她讲解的内容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制度为稳定生活秩序,发挥相关财产的使用性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唐汝婷律师从《民法典》中的优先购买权类型逐一分析,深入探讨了《民法典》对优先购买权的影响。

 
 
 

 

本次的学习气氛活跃积极,全体律师通过学习民法典,不仅能吸收最新的法律知识,也能碰撞出不同的观点火花,深化了学习效果,真正做到了让《民法典》贴近自身,贴近生活。

 

Copyright © 1988-2024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湘ICP备20010741号 技术支持:长沙网站建设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电话:0731-85012988
   0731-85012987
投诉:0731-85012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