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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大数据征信机构的审慎注意义务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3-04-04 浏览:686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系全国业内资深、知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个人名下投资入股企业达18家,均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行业。原告投资的某人力资源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自成立以来多次中标全国各地政府机构、各大企业的人力资源项目。但自2020年初至今,该公司投标多个同类招投标项目却均未中标,总标的合计约8000余万元。

原告经多方打探,最终得知其未中标原因系在被告网站上,该公司被公示为有关联高风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的原告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被起诉”“失信被执行人-高风险”、有“终本案件-警示”等,造成公司资信有瑕疵。由于原告从未有过任何被诉讼及被执行案件,其通过被告公司网站上展示的裁判文书查询该“失信被执行人”,发现该“失信被执行人”与原告同名,但出生的月、日并不相同,身份证号码也不相同,故原告于2021年将被告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系一种失信惩戒,被告经营的软件中将原告错误标记为“失信被执行人”,势必直接影响原告作为信息主体的商誉和社会评价,故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作为大数据企业征信平台经营者,对将原告信息标识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并未尽到与其能力、义务相匹配的注意义务,被告的错误关联行为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应费用。

该案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典型案件。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主张其平台展示的信息错误并非被告主观原因造成,而系大数据匹配错误,属于算法自动决策“黑箱效应”,由此也引发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通过多样化途径(如本案中被告利用分布式爬虫技术)搜集、采集公共数据后,企业征信机构在利用大数据有关运算机制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错误能否排除侵权的主观过错?

在本次案件中,法院从机构资质、错误信息重要程度及行业发展现状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虑,笔者认为,在未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对于企业征信机构合规合理使用大数据技术,加工处理公共数据的业务开展方面多有借鉴参考意义:

一、从机构资质而言:作为有资质的企业征信机构,被告作为大数据企业征信平台经营者,其相关注意义务是评价主观过错的考量因素。被告运用算法进行大数据利用,出现了原告同名同姓主体的身份识别、匹配这类较为明显的错误,可以说明被告未尽到与其能力、义务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

二、从错误信息重要程度而言:被告从公开渠道抓取原告的各类信息进行加工,形成本案中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失信被执行人”标识,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对此类重要信息的处理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对于涉及企业清算、破产、个人失信被执行等重大负面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建立差别化的技术处理原则,提高数据推送质量,避免因不当的信息推送、标记行为对信息主体带来重大负面影响。如若企业征信机构无法说明相关软件处理数据中的具体算法和该算法的合理性,则不足以证明企业征信机构在处理公开数据中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对将原告信息标识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三、从行业发展现状而言:考虑到数字经济下的征信行业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应当以鼓励数据共享流通、兼顾各方利益为原则,并正视海量数据处理的技术困境,合理确定注意义务,司法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不宜为互联网征信机构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对于普通的信息偏差,应当允许其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进行修正。然而,技术尚未成熟不能代表未能及时发现信息的偏差,被告应通过改进技术等方式,建立修正匹配错误机制、完善匹配因素,并建立便捷的报错——修正反馈机制,协助当事人进行重大信息修改。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身份、所附加的注意义务与修复机制的完善程度综合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结语】


参考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之观点,企业征信机构在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以技术算法漏洞为由逃避其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企业征信机构在使用、处理公共数据的过程中,仍应当秉持审慎注意态度,尽到与其能力、义务相匹配的注意义务,若因其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给相应主体造成损失的,则认为其具有主观过错,在符合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其他规定的情形下,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下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方式多样化,传播速度也同样快捷高效,与本案被告相类似的企业征信平台,由于其使用人数多、传播范围广,在各行各业乃至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审批、采购投标、政府政策补贴等活动中逐渐起到必要性资质证明的作用,因而在平台上的错误标注将产生更大的影响。在数字经济时代,征信行业开展数字化转型与变革也迎来新的契机,进一步提升采集数据的信息技术能力,迭代优化大数据技术运算能力,更快更优质地分层整合信息,成为了各个征信企业保证征信业务时效性和准确性的核心竞争力,与此同时,企业征信机构在提升大数据运算技术能力的过程中,也应当综合考虑其相应的注意义务,将其嵌入算法之中,从而避免造成类似本案的个体损失,进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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