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过去的几周中,我们目睹了一种以前未知的病毒的出现,该病毒已升级为史无前例的疫情爆发,并已得到史无前例的应对。”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赛表示,“自疫情爆发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十分有效的管控措施,不只有效地控制了病毒在国内的传播,也有效地防止了病毒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但由于病毒可能会传播至医疗设施较弱的国家,为了更好地支持这些国家,我们宣布,中国疫情已经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全球疫情包括中国境外18个国家的98例病例。
图 | 墨西哥地铁中戴口罩的乘客们(来源:Wiki/Mexico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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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总干事宣布:中国疫情已经构成“PHEIC”
日内瓦时间1月30日21:00(北京时间1月31日04:00)左右,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赛(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2019-nCoV)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即PHEIC)——世界卫生组织传染病应急机制中的最高等级——同时建议把此次肺炎临时命名为“2019-nCoV 急性呼吸道疾病”。
总干事谭德赛接受了委员会的建议,将其作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下的临时建议发布。
图 | 世卫组织总干事在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照片(来源:Twitter)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议
· 实施全面的风险沟通战略,定期向民众通报疫情变化情况、针对人群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以及为控制疫情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 加强合理的公共卫生措施,控制当前疫情。
· 确保卫生系统具有抵御能力,并保护医务人员。
· 加强中国各地的监测和积极发现病例工作。
· 与世卫组织和相关伙伴合作开展调查,以了解此次疫情的流行病学和演变情况以及疫情控制措施。
· 共享所有人类病例的完整数据。
· 加强努力,确定疫情的人畜共患病源,尤其要确定持续传播的潜力,并尽快与世卫组织共享有关信息。
· 在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造成干扰的同时,在国际机场和港口进行出境筛查,目的是及早发现有症状的旅客,以便作出进一步评估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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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国家的建议(节选)
预计任何国家都可能出现进一步的国际输入病例。因此,所有国家都应作好控制疫情的准备,包括主动监测、早期发现、隔离和病例管理、接触者追踪和防止2019-nCoV感染的进一步传播,并与世卫组织共享全部数据。技术建议可从世卫组织网站获取。
请各国注意,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它们必须与世卫组织共享信息。
根据现有信息,委员会不建议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
各国必须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向世卫组织通报所采取的任何旅行措施。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三条中的原则,请各国不要采取可能助长侮辱或歧视的行动。
对世卫组织的建议(节选)
世卫组织应继续探索在无需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文本重启谈判的情况下,是否可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非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两种可能性之间建立一个中间警报级别。
图片:WHO官方Twitter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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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IC“究竟是个什么概念?“PHEIC”=“疫区”吗?
此前网上不少人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中国被列为疫区划等号,其实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疫区”在WHO里叫Affected Area,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简称PHEIC),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世卫组织开会是讨论中国需不需要被纳入PHEIC。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的定义,PHEIC是指:按特殊程序确定的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即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对其他国家构成公共卫生风险,并有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被确定为 PHEIC 后,当事国将更容易从其他成员国获得外部帮助,比如发动更多国家共同研制抗病毒药物等。但是在短期内,也将极大影响当地的旅游和贸易等相关产业。根据过往经验,一旦被确定为 PHEIC,之后还需要再进行多次评估;而将紧急事件取消或许将需要数个月,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
《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根据疫情的发展,世卫组织宣布PHEIC后随时可以撤销及修改,并且在3个月后自动失效,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延续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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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宣布PHEIC后,对国内企业将产生哪些影响?
图片:世界卫生组织,来源:百度图库
根据公众号“秦小明”的分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冲击最明显的属于跨国旅游和国际贸易
尽管一些国家在世卫组织宣布PHEIC之前,已经采取了撤离本国公民及限制到中国的航班等相关措施,但世卫组织的定性,将让更多国家意识到疫情的风险,进而做出减少旅游和贸易的决定。
第二、对于国内宏观经济而言,也会造成短期外部冲击
一国的经济由消费、投资和净出口构成,对贸易旅游等跨国活动的冲击,将直接对净出口产生负面压力。而国内的消费和投资,本身也会受到疫情发展的冲击,三个部分都将面临不小的挑战。
尽管如此,WHO的定性,对宏观的冲击是外部性的,短期的。因为从本质上说,无论是投资也好消费也好净出口也罢,根本的影响变量是疫情本身的发展,世卫组织的决定只是描述了当前疫情的状况,并不本质上改变疫情的发展规律。
长期来说,对我国经济的冲击,还是要看疫情本身的发展趋势以及我们为了对冲疫情影响采取的逆周期调节政策。
第三,对于资本市场的影响
特别说明:疫情本身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分三个方面:
1)改变人们对实体经济的预期;
2)改变人们对逆周期调节政策的预期;
3)改变市场情绪和交易结构。
从第二点可以看出,疫情的发展是实实在在地对中国的宏观经济造成了新的压力,这一点将会对风险资产(中国以及高度依赖中国的其他国家的股市,大宗工业商品,人民币以及依赖中国国家的主权货币)形成价格下行的压力。
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宣布PHEIC后,无疑会重创中国的出口贸易、出境旅游业,以出口贸易为主的国内制造业及航空、铁路、船运、物流、餐饮等周边产业链会遭受巨大打击,前二季度经济增速放缓已无法避免。“蝴蝶效应”所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释放出来,对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合同违约风险大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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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各行业面临合同违约的处理规则
先说几条原则。
首先,疫情并非一定产生合同履行困难,维护合同效力是原则。
其次,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履行造成明显不公平,可援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后,如果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可适用不可抗力免除责任。导致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方可解除合同。
特别提示:
为防止法院滥用情势变更,最高院要求适用情势变更时,必须要经高院核准,以统一裁判依据。
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法定条款:约定排除适用的不发生效力;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部分行业合同违约的处理规则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中节选 “非典”时期和“埃博拉病毒”爆发期间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几个案例,以供参考。
娱乐酒店业案例:
疫情对娱乐酒店业的产生实质影响,属“情势变更”,承租人可以此向法院请求减免部分租赁费。
来源:上海拍谱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所欠租金中应扣除3个月的租金。
建筑房地产业案例:
通常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了未能按时交付的违约责任,但因发生疫情,原定的工期内已经无法完成交付,若承包的施工方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那么因疫情发生而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得以相应免除。
来源: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
法院认为:2003年4月,我国暴发了大规模的"非典"疫情,国家禁止人员随意流动,海南省虽然未发现一例"非典"病例,但也采取了禁止录用岛外民工的防范措施,鉴于海南省建筑行业的民工大部分来自省外,"非典"疫情的流行对海南省的建筑行业还是有一定的影响,长源公司以因"非典"禁止省外技术工人流动作为迟延交房的抗辩理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采信,但日期的计算应从三亚市建设局2003年5月8日禁止录用岛外民工时开始至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即2003年6月30日止,共计52天。
劳务输出业案例:
疫情发生,可能危害到当事人人身安全,属“情势变更”,双方即可解除合同。
来源:原告储翔与被告倪珂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玄民初字第1960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6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实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被告担心埃博拉病毒可能蔓延到安哥拉进而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故而决定解除合同,符合情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显然有失公平,故本院认为该种情形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双方均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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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IC”时期,传统企业如何有效避免违约风险呢?
一、对于收入类合同,企业应当对照合同条款检查是否可以按期履行。
如因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期履行的,应当发函明确告知客户,将情况说明并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来推迟履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相关通知作为依据(一般政府官方网站上会发布)。
如因疫情影响,企业完全无法履行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企业可以立即向客户发送希望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将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明确告知客户,并附上政府部门的相关通知作为依据。
二、对于支出类合同,应当立即向供应商核实合同(未来的)履行情况。
如供应商因疫情影响,完全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合同目的(如及时性要求)不能实现的,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及时做好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相关货物的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支出类合同的金钱债务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企业因疫情无法按时完成相关验收义务的,可以向供应商发函明确告知,表示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推迟履行验收义务,并附上政府部门的相关通知作为依据。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部分参考:
[1] 《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版;
[2]《新型肺炎被WHO列为“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该担心什么?》熊彼特熊 ,虎嗅APP,2020.01.31
[3]《世卫组织正式将武汉肺炎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杨大可 ,DeepTech深科技,2020.01.31
[4]《疫情之下,原先的合同应该继续履行、终止,还是变更?》刘奇jackie,新则,2020.01.29
[5]《新型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法律三脚猫,知乎,202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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