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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入选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3-05-24 浏览:582

近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22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梁方直、洪鹤心、张鹏、李思思律师办理的何某某诉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案入选其中。

该案办理前期,因取证难度较大且湖南省内先例极少,当事人何某某认为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且即便胜诉,预计的报酬金额也不大,故几度想要放弃维权。经过多轮沟通,我所代理团队帮助当事人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预测争议焦点并提前作出应对方案,最终当事人重拾信心,也为后续开展诉讼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庭审中代理团队围绕事实和法律阐述己方观点,且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庭后又做了大量检索工作并形成书面代理意见提交至法院。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向何某某支付职务发明报酬139万元,且法院支持的该金额亦远超当事人之预期。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某于2007年7月入职被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技术、产品研发工作,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原告作出了四项发明创造,被告将该发明创造申请了充填工业泵液压回油管路用汇流块、全液压控制的矿用混凝土输送泵、一种充填活塞式工业泵和活塞式工业泵大流量液压系统换向阀组系统四项专利。四项专利产品均为活塞式工业泵成品的构成部件,被告销售该工业泵取得了巨大经济效益。原告离职后以被告未依法向其支付发明人报酬为由委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之律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报酬。


【代理意见概述】


1.向职务发明人支付报酬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涉案专利已实际实施并为被告创下巨额收益的情况下,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职务发明实施报酬。

2.被告并未向原告发放相应的职务发明报酬。被告抗辩称其向原告给付的研发奖金、200万股份等系职务发明报酬,故其已向原告发放相应报酬。但实际上,案涉《项目承包书》中约定的研发奖金,是对项目组所有成员成功研发产品的奖励,与专利实施效益无关,应属于职务发明奖励,而非职务发明报酬。关于被告主张的200万股份,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该股权系用于支付职务发明报酬,且股权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不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报酬。

3.本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确认并举证报酬的计算基数。代理团队发现被告在2021年度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书中记载了活塞式工业泵项目的单项经济效益,记载的营销收入为424548000元,平均毛利率为31.94%。代理团队遂主张上述数据为报酬的计算基数。

4.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双方并未对职务发明报酬的履行期限有过约定,或者公示过相关规定,同时涉案专利至今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且被告一直持续实施至今,故原告基于专利仍在使用中的延续状态下行使报酬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观点】


单位给予发明人的创新收益包括三种类型,即奖励、报酬和股权、期权、分红。其中,奖励是单位依法必须给予的劳动性收益,其给付条件是专利获得授权;报酬是单位依法必须给予的效益性收益,其给付条件是专利被投入生产并产生经济效益;股权、期权、分红是单位自愿给予的创新激励,以达到促使发明人持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目的,其给付条件是双方达成一致。飞翼公司认可案涉专利产品系活塞式工业泵的组成部件,而2021年度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书明确记载截止2021年案涉活塞式工业泵项目已产生经济效益424548000元,故本院认定案涉专利已投入生产且产生经济效益。

研发奖金是否系报酬。本案中,根据《HGBS200.14.800活塞式工业泵开发项目承包书》的约定,35万元奖金的支付条件是产品试制成功,而不以实施专利技术并产生经济效益,故该35万元的性质属于职务发明奖励。

200万股份是否系报酬。股权激励是独立于奖励、报酬之外的第三类职务发明创新收益,而不是单位用以给付奖励、报酬的具体支付工具。股权激励以单位与发明人的合意为基础,不论飞翼公司是否给予股权激励,以及以何种方式给予股权激励(赠予或者转让),均与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给付义务无关。因此,如果飞翼公司未与何某某达成股权激励合意,则何某某无权请求飞翼公司配置相应股权。但如果飞翼公司已经配置了股权,则不能反悔将股权激励用以抵扣应支付的法定报酬。况且,张泽武转让股权的时间早于专利授权时间,故案涉200万股份不能被认定为飞翼公司支付的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何某某主张的是截止2021年的职务发明报酬,而2021年度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书显示,飞翼公司实施案涉专利从事经营的行为至少持续至2021年9月15日。何某某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故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结语


向职务发明人支付奖励和报酬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在我国数量极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绝大多数的发明人、设计人并未意识到其可以向单位主张奖励、报酬。本案被湖南省高院列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或将彻底“激活”职务发明制度。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激励员工创造发明,促进企业发展。

金州所始终秉持着专业、敬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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