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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杜明

朱杜明 长沙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纠纷、婚姻家事、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执业证号:14301201310665145

朱杜明

电话号码:15873357390(手机微信同号)
邮    箱:973816134@qq.com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学历背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任职情况: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杜明律师自2011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在办理案件中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其中部分代表业绩如下
1、担任湖南创德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长沙日成晟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湖南金轮星月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法律顾问;
2、担任邱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在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成功为邱某某办理好取保候审手续;
3、担任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辩护人,最终谢某某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4、在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邹某某不同意离婚且未到庭的情况下,浏阳市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5、在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要求抚养小孩周甲某的情况下,茶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并由原告段某某抚养周某甲;
6、在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最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唐某某向刘某某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350000余元;
7、在原告毛某某起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毛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最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为毛某某争取到补偿款300000元;
8、在杨某强起诉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被告方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最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虎强的诉讼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杨虎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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