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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PHEIC期间中小企业的建议

作者:admin 时间:2020-02-01 浏览:1022


这个春节,我们的医务工作者逆流而上、负重前行,从全国各地支援到了疫情最前线,他们的敬业和取舍,让人揪心;这本该成为一季度营业利润增长点的春节长假,广大中小企业的境遇也令人揪心。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凌晨,世卫组织宣布本次在中国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这一结果的宣布,并非如许多人所理解的对中国经济会产生“制裁”般的作用,情况远没有那么糟糕。但盲目乐观更为致命,被认定为PHEIC,无疑将对我国国际贸易形成冲击。
 
面对这巨大的挑战,我们希望通过本文,帮助中小出口企业做足准备,进行充分的风险防范,尽量减少、弥补损失。
图|武汉疫情一线医务工作人员(来源:头条新闻微博)
 
 
一、PHEIC的来源
世界卫生大会在2005年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本次条例的修订及PHEIC这个概念的诞生,可以说与SARS息息相关。
 
2002年末,SARS于中国广东爆发的SARS,扩散并发展成为了一次全球性传染病疫潮,被定义为“21世纪第一次全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此为推动力,世界卫生大会在2003年建立了一个向所有会员国开放的政府间工作小组,以便向卫生大会建议《国际公共卫生条例》修订文本草案。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在2005年5月23日,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目的和范围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二、PHEIC的定义与认定PHEIC的因素
PHEIC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简称,是指根据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一) 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
 
(二) 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影响疫情是否构成PHEIC的因素包括:疾病感染病例、死亡病例、传染性、治疗效果、疫区人口密集程度;病情发展速度;是否传出国境;是否需要限制国际旅行及贸易等。
 
 
三、临时建议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十五条、十六条,确定PHEIC后,总干事应发布临时建议。临时建议可以包括:
 
图|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源:人民日报微博)
 
然而本次总干事实际发布的建议为:
 
1、不建议限制贸易和人员流动;
 
2、应支持和保护医疗系统相对脆弱的国家;
 
3、加速科研和疫苗相关研究;
 
4、共同对抗谣言和不实信息;
 
5、各国积极寻找预防、治疗和阻止进一步传播的计划;
 
6、各国积极与WHO 分享信息;
 
7、所有国家共同努力,共同对抗病毒。
 
应注意:
 
1、  与“可以”建议的范围相比较,本次发布的临时建议,可谓“非常宽松”。
 
2、  谭德赛宣布的七条建议明确表示,“不建议对中国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任何措施都应当以证据为基础”。
 
 
四、被宣布PHEIC后的影响
PHEIC是对《国际卫生条例》缔约国的警报机制,用以预警其他国家加强防控,发布后有效期为三个月,可根据疫情的发展随时撤销或更改。然而,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对国际社会、缔约国,并没有强制力。
 
也就是说,被宣布认定为PHEIC本身,并不会对我国经济产生直接影响,但是各国相继出台的针对性措施,才是根本所在。其实在本次疫情被宣布认定为PHEIC之前,各国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例如美国、日本、法国的撤侨,国际航班缩减甚至停运等。   
 
截止本文发稿日2020年2月1日,多国宣布了最新的限制措施:美国禁止14天内访问过中国的外国人入境;新加坡全面停发签证,禁止中国公民入境,包括转机;日本广州领区停发新签证,禁止湖北护照入境;意大利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取消中意直飞。
 
图|美国禁止14天内访问过中国的外国人入境(来源:Twitter)
 
种种迹象表明,虽然宣布PHEIC后总干事建议“不必限制旅行和贸易”,然而“建议”不具有强制力,各国仍然纷纷突破了“建议”的范围,对本次疫情的反应和相应措施逐渐升级。因此,不得不警惕各国对国际贸易出台相应限制政策。
 
五、我国出口企业的贸易风险防范建议
 如上所述,PHEIC认定后,世卫组织总干事不建议对中国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但是如上所述,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条例不妨碍缔约国为应对特定公共卫生风险或PHEIC,根据本国有关法律和国际法义务采取卫生措施,其措施包括:过境船舶和航空器采取限制通过或停靠,对过境的民用货车、火车和客车采取卫生措施,转口货物的卫生措施甚至扣留。也就是说,宣布为PHEIC后,缔约国在向WHO提供充分证据后,可以合法的对符合条件的货物采取一系列检查措施,并可以拒绝其入境。
 
1、注意成本增加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的时期,抛开是否被认定为PHEIC不谈,我国进出口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假使他国并未采取中断对华进出口贸易措施、双方贸易仍可开展的情况下,我国产品出口时,将会面临额外的检疫成本,增加贸易的时间及经济成本。
 
2、关注贸易术语
    如果进口方国家采取了额外卫生措施甚至扣留货物,必将引起货物风险承担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此提示出口企业,着重关注买卖双方约定的贸易术语。
 
 
图|incoterms 2000 13种贸易术语风险和交货点示意图(来源:百度)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规范国际贸易交易双方责任及风险承担,将贸易术语分为四组: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我国出口企业作为卖方,承担的风险及责任大小,在上述分类中从E至D递增。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被宣布为PHEIC后,缔约国在向WHO提供充分证据后,可以合法的对符合条件的货物采取一系列检查措施,并可以拒绝其入境。在国际贸易中,若对方国采取了相应措施,则构成或者潜在构成了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因此,我们首先建议我国贸易企业,尤其是中小贸易企业,在防范本次疫情带来的交易风险时,着重审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事由,一旦出现这些情况,便可以导致当事人免责。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当时人在签订合同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在某些情况下,不可抗力的事由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此时,当事人只能部分被免除责任,或者暂时停止履行,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如能履行还需继续履行。
 
因此,针对此次疫情时期的国际货物贸易,我国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首先应审查是否出现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其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并应取得有关证明;同时,也应当尽最大的努力消除事件的影响,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赔偿问题
上述免责事由虽然可以免除按时履约的责任,但是如果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为易损货物,此时我国出口企业作为卖方,将承担巨大的货物因储存、保鲜等问题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审查这部分损失能否由货物投保的保险赔付。   
 
通常的险别如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承保范围仅限“运输过程中”,在本次疫情中,可以预见的情况是货物因经历长时间检验检疫或是扣留,因此应审查是否购买了与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的特别附加险,如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等。
 
 
(图片来源:百度)
 
面临突发事件,盲目乐观与恐慌都不可取。我们能做的就是认清现实,充分地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打胜这场和病毒对抗的战役。
声明
 
由于疫情仍在发展,相关政策有待明确,以上分析和解答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相关企业如有需求,可咨询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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