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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成功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作者:admin 时间:2016-05-09 浏览:1420

2016年5月6日,湖南德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审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为其登记申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情况,该公司是备案新规实施后,湖南省首家通过协会备案登记的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作为湖南德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及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王英帅律师、朱波杰律师、周洋律师为其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对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各项要求以及多次反馈意见,协助该公司建立健全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出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德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协助该公司顺利实现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

据悉,备案新规实施以来,新增管理人备案通过率、为首发产品补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通过率以及重大事项变更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的通过率均仅为10%左右。

【知识链接】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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